「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畜牧法》多條條文,將「保障動物福利、環境永續」納入立法目的,新增「友善生產系統」定義並要求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計畫,同時配合組改把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增訂相關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推動友善飼養與動物福利,提供畜牧場轉型誘因,並回應國際對動物福利與環境永續的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畜牧業者、經濟動物,以及主管的農業部與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條(納入動物福利等目的)、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第3條(新增友善生產系統定義)、第5條(新增登記應具備條件)、新增第5條之1(輔導計畫)、第23條(產銷調節理由)及第39條(配套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國際動物福利潮流接軌、兼顧生產效率與環境永續,並提供轉型誘因;疑慮:新增登記限制與罰則恐增加畜牧業者成本,禁止設施範圍與輔導資源需明確以免衝擊產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友善生產相關修法的關鍵常在「輔導與補助」配套,可留意審議時的預算與時程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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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羅美玲、王美惠、邱志偉等16人,為落實保障動物福利之世界潮流,鼓勵畜牧業採行友善飼養模式,以維護動物權益,兼具提高經濟動物生產效率,完善我國畜牧業發展環境,爰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保障動物福利、環境永續、健全畜牧業發展」等目標納入本法立法意旨。(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新增「友善生產系統」之定義,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源,以利農業部後續推動相關法規及指引。(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新增畜牧場登記應具備條件,「不得設置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設施」。(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為提供畜牧場建立友善生產系統之誘因,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友善生產系統定輔導計畫。(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六、將鼓勵友善生產系統新增為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產銷調節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七、新增罰則以配合第五條之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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