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伍麗華、莊瑞雄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成立改主管機關,並援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的利誘、意圖營利、致死致重傷加重等態樣修正刑責,同時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彩條例的防賭規範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明確主管機關,並透過刪除重疊行政罰提高辦案效率,維護賽事公平與運動員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經營者、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利誘、意圖營利、加重結果態樣;第二十一條之一相關修正,並刪除運動團隊經營者及發行機構未主動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明確主管機關、遏止人為介入彩券;疑慮:刪除行政罰後的督促效果、與保留行政罰版本的立場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列舉了歷年假球案背景,建議與其他併案版本比較刑責與行政罰處理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