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伍麗華、莊瑞雄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成立改主管機關,並援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的利誘、意圖營利、致死致重傷加重等態樣修正刑責,同時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彩條例的防賭規範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明確主管機關,並透過刪除重疊行政罰提高辦案效率,維護賽事公平與運動員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經營者、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利誘、意圖營利、加重結果態樣;第二十一條之一相關修正,並刪除運動團隊經營者及發行機構未主動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明確主管機關、遏止人為介入彩券;疑慮:刪除行政罰後的督促效果、與保留行政罰版本的立場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列舉了歷年假球案背景,建議與其他併案版本比較刑責與行政罰處理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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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7人,鑒於近年我國運動競技賽事上表現活躍,運動產業持續蓬勃發展,而為完善運動彩券發行,維護其交易之公信力,並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使運動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990中華職棒開打至2009年之20年間,共發生五次大規模的簽賭事件,涉案而遭禁賽球員近百人;職籃更在2023年更又爆發一波假球案件。而近年臺灣在運動競技賽事上表現活躍,如奧運及棒球十二強賽都有亮眼表現。為使整體運動產業持續蓬勃發展,維護更優質之運動產業環境,如何有效「防賭」必須積極落實。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已於114年1月3日增訂,其中妨礙運動賽事之公平性者新定「利誘」之方式,破壞運動賽事公平性「意圖營利者」及「致人於死及重傷者」各依其比例加重其刑,深化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
三、運動彩券為運動產業的重要一環,本次修法除為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之增修而進行一致性修正,更是為了遏止人為介入彩券交易,提升彩券市場之公信力,保障合法投注者的權益,也同時保障運動員之權益,並近一步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
四、刪除本條對運動團隊經營者及發行機構者未主動配合調查處以罰鍰之規定,改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提高辦案效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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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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