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保障勞工結社自由及工會組織自由。草案希望解決廠場工會易遭雇主歧視及國營事業廠場無法成立企業工會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勞工,解決廠場工會遭撤銷及國營事業廠場無法成立企業工會的問題,保障勞工三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廠場工會及國營事業廠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會法第六條條文,明確廠場定義,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結社自由及工會組織自由,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疑慮:可能增加雇主對工會成立的限制及干預,影響企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未來實施後需密切關注相關爭議及法規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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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略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將屆期失效,目前正由勞動部研議修法中;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111年度憲民字第350號等憲法訴訟案鑑定意見書略以,上開2規定與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及第98號兩公約所定之團結權保障規範未盡相同,引致「勞工結社自由」可能受政府或雇主的不當限制,以及廠場工會易遭受雇主對於「反工會的歧視行為」等情。更有剝奪國營事業各區事業處廠,無法成立企業工會或已成立而遭撤銷之不當情形,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同一廠場可以成立企業工會之意旨,保障勞工三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廠場企業工會成立後屢有遭勞動部撤銷案例,包括中華航空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及漢翔航空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後經企業工會提起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其後,華航修復工廠企業工會及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得以成立。惟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企業工會於113年6月獲台東縣政府核准成立後,經台電公司等提起訴願,復遭勞動部以同一規定,於113年12月12日決定撤銷台東縣政府原許可,有侵犯勞工結社權及工會組織自由情事。
二、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4月10日勞資關3字第0970065912號函示,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稱「同一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例如一家工廠、一家事務所或分支機構等。」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關「同一廠場」之解釋,並不相同。
三、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對於「企業工會」之規定,除了「同一廠場」之外,尚包含「同一事業單位」,以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換言之,除了「事業單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外,並不排除勞工以其受僱而為勞務給付之特定廠場作為成立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為符合國際潮流與人權趨勢,我國對於工會政策應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立場,爰同一廠場之定義應以說明二函示為妥。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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