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是為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該判決認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同一廠場」的定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提案將「廠場」定義與要件由施行細則提升到母法層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工會組織所依據的「廠場」定義將有明確法律位階,有助於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並減少工會籌組時的認定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欲籌組或加入企業工會的受僱勞工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各項要件,提升法規範位階;第七條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化工會組織要件;疑慮:廠場定義的具體門檻寬嚴可能影響工會成立難易,各方對要件設計或有不同主張。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回應釋憲的修法,重點在新增的廠場要件如何訂定,建議比對判決意旨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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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3-21,2025-03-2
復議2025-04-11,2025-04-1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陳冠廷等20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同一廠場」之定義與要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依該判決宣示之意旨,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同一廠場」之定義與要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爰依該判決宣示之意旨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修正草案:
一、增訂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配合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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