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雅琳等委員提出,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並參照文創產業法增加運動產業投資與優惠措施、將運動產業列為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項目。另將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捐贈的優惠施行期限統一延長為十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透過國發基金等管道引導資金投入運動產業,並延長租稅優惠效期,提升產業成長動能與民間投入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重點賽事主辦單位,以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13條(增加優惠措施並列為國發基金投資項目)、第26條(增訂第1項第6款,企業推動全民運動賽事活動得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第26條之2(捐贈優惠效期統一修正為十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文創扶植、避免業餘運動與重點賽事優惠到期斷層;疑慮:十年長期租稅優惠與基金投資的財政影響及退場機制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色在於優惠效期延長與納入國發基金,可與其他僅調整比例的版本對照其長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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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成立運動部,並據此調整本法之主管機關;鼓勵民間投入資源於推動全民運動發展,及捐贈業餘運動與重點運動賽事,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因應運動部之成立,調整本法之主管機關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後,其業務職掌鼓勵及促進產業發展,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調整並增加現行優惠措施,以及將運動產業列為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項目之一,希冀提升運動產業未來成長動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以提高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促進國民健康及運動產業發展,爰增訂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明訂營利事業推動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依據現行規定,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實施至120年12月23日止,對業餘運動與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實施至115年12月23日止,未來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恐無法繼續適用相關優惠。但運動部成立,負有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政策目標,爰將捐贈職業運動、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相關規定同步修正為十年,以利民間資源得以投入運動產業。(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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