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雅琳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將「利誘」明確訂為犯罪類型、納入「意圖營利」加重要件,並調整共犯認定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與運動部一致,並以符合罪刑法定與明確性原則的方式補強對妨害賽事公平行為的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發行機構、運動選手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利誘」明定為犯罪類型;第二項納入「意圖營利」要件,並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同步修正共犯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明確化利誘犯罪類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疑慮:多項修正合併處理是否影響審查聚焦,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同時涵蓋主管機關與利誘入罪,是綜合性版本,可作為比較各案的對照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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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原《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需配合調整。同時,為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確保運動選手在安全的競技環境中比賽,並為台灣爭取榮譽,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修正,配合運動部成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建構運動選手於安全環境競技。對於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有必要處以刑事處罰。爰將「利誘」明確訂定犯罪類型,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罪刑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三、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之第七條之三,將「意圖營利」之要件納入本條文第二項,以符合法規體系之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四、將「結夥三人以上」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以含括同謀共同正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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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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