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刪除送達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才得以聲請保護令的規定,旨在避免給予跟蹤騷擾行為者雙重機會。該修正案期望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解決他們需要經過長時間等待才能獲得保護令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跟蹤騷擾案件的被害人及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白話說明修正了第五條條文,刪除送達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才得以聲請保護令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給予跟蹤騷擾行為者雙重機會,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疑慮:可能會增加不必要的保護令聲請,或是會對行為者造成不公平的處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修法能有效保護被害人權益同時避免誤傷無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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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聲請保護令是為向行為者警告意謂,毋須再給跟蹤騷擾行為者雙重機會。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送達書面告誡後,若二年內再犯才得以聲請保護令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照警政署統計,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本法施行約1年半,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數:2,999件,直接提告1,546件,聲請「書面告誡」1,453件,聲請並核發保護令109件。
二、現行規定當中,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依第四條規定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此用意目的為「警告」,倘書面告誡送達行為人後二年內,跟蹤騷擾行為者再犯,被害人則可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用意及目的亦同為「警告」。
三、「書面告誡」與「保護令」之目的同為「警告」,同樣給予行為人機會,惟對於給予機會而執意再犯之行為人,實不應給予雙重「警告」機會,應以刑度較高之規定處罰。
四、本修正案擬修正警察機關依規定送達書面告誡後二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才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規定,凡警察機關向跟蹤騷擾行為人送達「書面告誡」後,被害人即可聲請保護令。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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