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范雲、莊瑞雄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為完善彩券發行機制、確保賽事公平,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列利誘、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並刪除相關業者及發行機構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回歸刑事訴訟法與刑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強利誘入罪與加重處罰,並使調查程序回歸既有刑事法制,維護彩券盈餘用於運動人才培育的正當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團隊經營者與從業人員、發行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手段、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刪除運動團隊法人團體及從業人員未配合調查的罰鍰;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發行機制、確保賽事公平;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與吳思瑤、柯志恩等版本同屬刪除配合調查罰則的路線,可一併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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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等19人,鑒於我國運動彩券為促進運動產業重要環節;運動彩券盈餘,對培育國內運動人才、提升整體運動環境,具關鍵貢獻。為完善運動彩券的發行機制,確保運動競技賽事公平進行,爰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規定,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危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之行為人之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另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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