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認為現行課稅項目多已是民眾日常休閒而非奢侈活動(如高爾夫球曾遭監察院糾正、藝文活動已列入文化獎助),主張由地方政府自行擬定需課徵的項目及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依在地需求與財政狀況自訂娛樂稅課徵項目,使課稅更貼近現況並保留財政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運動及娛樂業者、相關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擬定需課徵的娛樂稅項目及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課稅項目已不合時宜、兼顧地方財政與民眾需求、回應監察院糾正;疑慮:擔心各地課徵標準分歧及地方稅收減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多版本娛樂稅修法之一,可對照各案在課稅項目與授權範圍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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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林倩綺、廖偉翔、蘇清泉等16人,鑒於現行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之場所、設施或活動,多已是民眾日常之娛樂休閒,非全然為奢侈或費用高之活動。如高爾夫球運動,監察院也於2004年對其被列為課徵對象,向財政部提出糾正案。另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亦將包含電影、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等多項帶有娛樂與文化性質之活動,列為可申請減免娛樂稅之獎助與推廣對象。故為兼顧地方財政及民眾需求,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擬定需課徵之項目及細則,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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