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本案擬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同時調整公司對外投資案件的監理模式,並增訂機制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在初創期之後的後續營運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延續對企業研發與投資的租稅誘因,並讓新創事業在初創期之後仍較易取得營運發展資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產創條例的企業、新創事業及對外投資的公司,並涉及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內容含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提高投資抵減支出上限、調整對外投資監理及新創投資鼓勵措施,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產業發展與全球地緣政治變化、維持投資誘因與新創資金活水;疑慮:租稅優惠延長對國庫稅收的影響、優惠是否集中於特定產業,以及對外投資監理鬆緊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租稅優惠落日前的修法常涉及適用條件變動,企業可留意實際施行細節與適用年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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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陳亭妃、王美惠等17人,鑒於「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期間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以及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宜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另為因應全球地緣政治變化,宜就公司對外投資案件之監理模式有所調整;並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發展,使新創事業在初創期以外亦能取得後續營運發展資金,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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