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森林法部分條文,增訂遊憩承載量及不當行為的管制規範;要求林產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須檢附合法伐採來源證明文件;並針對發生於高度保護價值地區的森林火災加重罰則、課予當事人通報義務,同時納入相關罰則以收嚇阻之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兼顧山林開放與民眾親山權利的同時,強化森林環境保護,並加強對非法木材流通與森林火災的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登山遊憩民眾、林產物進出口及木材業者,以及森林與林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森林法部分條文,增訂遊憩承載量與不當行為管制、林產物輸出入合法來源文件要求、高保護價值地區森林火災加重罰則與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人為破壞難以復原、管理林產物來源並嚇阻森林火災;疑慮:承載量管制與不當行為界定的明確性、輸出入文件查核對業者的負擔,以及罰則加重幅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親山活動與木材交易可能新增規範,相關民眾與業者可留意管制細則與罰則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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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吳琪銘等16人,為兼顧山林開放、民眾親山權利及維繫森林環境之永續發展,避免人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山林難以復原之破壞。爰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遊憩承載量及不當行為等管制相關規範;另為確保國內林產物及其產製品之有效管理,增訂應檢附足資證明來源為合法伐採之文件,始得輸入、輸出;考量森林火災對於自然環境破壞甚鉅,直接造成生物棲地與自然資源難以抹滅復原之損害,後續生態恢復工作亦需耗費大量經費與時間,故新增若發生於具有高度保護價值之地區,應加重其罰則且當事人應具有通報義務以降低損失;同時,明確規範並納入新增條文之罰則,以生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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