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的修正,明定修法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若依修正後規定可作為離婚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屬前述民法離婚修正案的配套施行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處理新舊法銜接問題,使修法前已發生、依新規定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當事人也能據以提起離婚之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修法施行前已發生相關事實、考慮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以及家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新舊法銜接落差,使符合新離婚原因者不因時點而受限;疑慮:對修法前既存事實適用新規定的溯及效果,以及對當事人權益安定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離婚修法的施行配套,民眾宜與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