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的修正,明定修法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若依修正後規定可作為離婚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屬前述民法離婚修正案的配套施行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處理新舊法銜接問題,使修法前已發生、依新規定構成離婚原因的事實,當事人也能據以提起離婚之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修法施行前已發生相關事實、考慮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以及家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新舊法銜接落差,使符合新離婚原因者不因時點而受限;疑慮:對修法前既存事實適用新規定的溯及效果,以及對當事人權益安定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離婚修法的施行配套,民眾宜與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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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月琴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自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五月五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配合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爰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增訂條文第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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