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莊瑞雄等21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列「利誘」與「意圖營利」,並將運動團隊經營者及發行機構員工妨礙調查的處置從行政罰改為刑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與運動部對應,補強利誘與營利處罰,並以刑罰加強對妨礙犯罪調查行為的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運動團隊經營者、發行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增列「利誘」與「意圖營利」;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將妨礙調查的處置由行政罰改為刑罰;第二十九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刑罰處置妨礙調查可強化嚇阻、配合運動部調整主管機關;疑慮:將妨礙調查入刑與其他版本回歸刑事法的取向不同,妥適性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在「妨礙調查」處置上採刑罰而非刪除罰則,與多數版本路線相反,是比較各案的關鍵差異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