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吳沛憶等委員提出,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新增運動產業投資的引導與鼓勵措施,並提高對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捐贈的營所稅減除比例,另增訂防賭信託基金捐贈得列為費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引導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並透過產業發展為運動選手及專業人員提供更廣的生涯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運動選手與專業人員,以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第13條(新增運動產業投資引導與鼓勵措施)、第26條(全民運動、防賭信託基金捐贈得列為費用)、第26條之2(提高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捐贈的減除比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文創產業引導投資、擴大選手生涯出路;疑慮:減除比例提高的財政影響與重點賽事認定標準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各版本在第26條之2的減除比例設定不一,建議併同比較幅度與適用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等21人,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進而透過產業發展提供運動選手及相關專業人員更廣闊之生涯發展機會,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運動部未來將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照文化創意產業條例之立法例新增運動產業投資之引導、鼓勵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對全民運動、防賭信託基金之企業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支為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提高對職業及業餘運動業及重點賽事之捐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自所得中減除之比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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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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