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柯志恩、洪孟楷、廖偉翔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訂「利誘」手段處罰並加重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及加重結果犯刑責,同時刪除相關業者未配合調查的罰則,回歸刑事訴訟法與刑法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強利誘入罪與加重處罰,並透過刪除重複的配合調查規定,使程序回歸既有刑事法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團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運動彩券投注民眾及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訂利誘手段處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至三千萬元罰金),並就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及致死致重傷加重刑罰;刪除運動團隊法人團體及從業人員未配合調查的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利誘處罰、避免與刑法重複規範;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後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特點在「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可與保留該罰則的版本對照觀察立法取向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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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洪孟楷、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修正通過,明確訂定及加重賭博介入運動賽事之刑責與態樣,為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爰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加重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一項之罪的刑責與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同樣加重其刑與罰金。
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未主動配合調查之相關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及刑法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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