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指娛樂稅源自民國31年戰時為充裕國庫與提倡儉約而設,已不合時宜。主張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調降部分稅率上限,並調整相關用詞與發票印製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彈性停徵部分藝文與競技項目娛樂稅、稅率上限下調,有助發展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並保留財政自主。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稅項目用語並增訂地方得停徵藝文、競技項目)、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十條(刪除娛樂票統一印製發售)、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娛樂稅立法背景已過時、配合消費型態變化、扶植藝文與競技;疑慮:擔心地方稅收減少及各地標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案併行時,可特別比較第二條停徵範圍與第五條稅率上限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