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黃捷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針對女子職業、業餘運動業或女子重點運動賽事,在現行百分之一百五十減除基礎上再加碼百分之二十五(合計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以吸引企業贊助女子運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捐贈女子運動可獲較高的營所稅減除,有助改善女子運動資源弱勢、縮短運動的性別差距。
主要影響對象
女子職業與業餘運動業、女子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6條之2,增訂捐贈經認可的女子職業、業餘運動業或女子重點運動賽事者,得在原百分之一百五十外再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合計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但第2項但書情形不適用),並延長本條例施行年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確保女子運動長期發展;疑慮:以稅制對特定對象差別加碼的妥適性與財政影響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女子運動的差別優惠,與其他全面提高比例的版本訴求不同,可對照其政策目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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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鑒於女子運動在取得資源及贊助等方面仍相對弱勢,為吸引企業贊助女子運動,確保女子運動長期發展、縮短運動賽事中的性別差距、促進實質平等,故增訂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核准之女子職業、業餘運動業或女子重點運動賽事,於申報所得稅時,得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現制,營利事業若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核准之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進行捐贈,可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由於女子運動在資源配置、贊助支持等方面仍相對弱勢,為確保女子運動長期發展、縮短運動賽事中的性別差距,如符合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標準、且為女子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女子重點運動賽事,可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再減除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但有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適用本項規定。
三、延長本條例施行年限。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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