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吳思瑤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的防堵機制,增列利誘手段、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並刪除相關業者及發行機構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與刑法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強利誘入罪與加重處罰,並使調查程序回歸既有刑事法制,避免行政罰與刑事程序的重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團隊經營者與從業人員、運動彩券發行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手段、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刪除運動團隊法人團體及從業人員未配合調查的罰鍰;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利誘處罰、避免與刑事法重複規範;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同樣採刪除配合調查罰則路線,可與保留該罰則的版本比較立法取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