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吳思瑤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的防堵機制,增列利誘手段、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並刪除相關業者及發行機構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與刑法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強利誘入罪與加重處罰,並使調查程序回歸既有刑事法制,避免行政罰與刑事程序的重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團隊經營者與從業人員、運動彩券發行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手段、意圖營利與加重結果犯刑罰,刪除運動團隊法人團體及從業人員未配合調查的罰鍰;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未配合調查的罰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利誘處罰、避免與刑事法重複規範;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同樣採刪除配合調查罰則路線,可與保留該罰則的版本比較立法取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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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09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增訂完善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防堵機制之相關條文,為配合前揭條例之增訂,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運動彩券發行,健全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爰參考前揭條例第七條之三規定,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刑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另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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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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