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7680000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林宜瑾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的營所稅減除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以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捐贈運動產業與重點賽事的減稅誘因提高,有助厚實產業供給面、擴大市場規模並健全選手生涯轉換。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6條之2,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的營所稅減除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五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運動賽事佳績與熱潮、強化企業捐贈誘因;疑慮:減除比例大幅提高的財政影響與效益評估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版本均提及百分之二百五十比例,但有無額度上限與適用對象各異,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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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林楚茵等28人,近年臺灣運動員及代表隊於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成績斐然,臺灣更於第三屆世界12強棒球賽奪得我國棒球一級賽事史上首冠,掀起全臺瘋棒球之熱潮。然臺灣職業運動、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環境發展狀況尚非穩定,整體運動產業市場規模、運動文化及風氣不若其他運動產業成熟之國家,致市場投資運動產業之環境亦非活絡。鑒於前述原因,為厚實產業發展之供給面基礎、提高市場消費需求面之規模,達創造實質就業人口、健全選手生涯轉換管道,並大幅提升整體產業經濟效益之目標,藉由提升租稅優惠措施,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體育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體育運動產業,強化營利事業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誘因,以厚實臺灣運動產業發展之供給面基礎、提高市場消費需求面之規模,爰修正營利事業透過本法之專戶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時,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優惠之百分比至百分之二百五十。(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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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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