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等28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的妨害賽事態樣尚未包含「利誘」,且缺乏加重結果犯與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爰增列相關處罰,並基於一事不二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上利誘手段的處罰缺口、增訂加重處罰,並使程序回歸刑事法制以避免重複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彩券投注民眾及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手段及意圖營利、加重結果犯刑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並刪除第四項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完防賭機制、基於一事不二罰刪除重複行政罰;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連署達28人,是同主題中連署最多版本之一,可觀察其條文是否被併案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