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等28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的妨害賽事態樣尚未包含「利誘」,且缺乏加重結果犯與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爰增列相關處罰,並基於一事不二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上利誘手段的處罰缺口、增訂加重處罰,並使程序回歸刑事法制以避免重複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彩券投注民眾及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手段及意圖營利、加重結果犯刑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並刪除第四項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完防賭機制、基於一事不二罰刪除重複行政罰;疑慮:刪除配合調查罰則對調查協力的影響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連署達28人,是同主題中連署最多版本之一,可觀察其條文是否被併案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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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林俊憲、何欣純等28人,有鑑於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於建立球迷對於賽事之信任,為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給予球員安全之競技環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增訂第七條之三,明定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樣態,惟本條例之樣態尚未包含「利誘」;又現行針對加重結果犯或意圖營利而犯本條例之罪者之加重處罰則尚無相關規範,為完善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防賭機制,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另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刪除未主動配合調查等之行政罰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並刪除第四項未主動配合調查等之行政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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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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