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羅廷瑋、廖偉翔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主要參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的規範,強化對以非法手段干預投注標的賽事公平行為的刑責,並對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及加重結果犯加重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維護運動賽事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公平性,使下注民眾對結果的可信度提高,並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罰則體系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投注民眾、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相關人員,以及運動彩券發行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將構成要件與刑度向《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看齊,並就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加重結果犯設加重處罰;細部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罰則一致,可防杜人為干預、強化運動彩券公信力;疑慮:加重刑度與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比例與明確性原則,仍待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個運動彩券條例修正案併行,建議比較各版本在「利誘」與罰則上的異同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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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鑑於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攸關運動產業發展,且現行法規對於以非法手段影響賽事公平的刑責尚有強化空間,《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業已針對妨害競技公平的行為明確訂立刑責,並對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加重結果犯的情形加重處罰。考量運動彩券亦為運動產業的一環,為確保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運動彩券公信力,防杜人為干預,確保賽事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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