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7570000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蔡其昌、羅美玲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三讀通過,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移至運動部;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妨害賽事公平的不法行為態樣納入處罰,以防範打假球與簽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與運動部權責一致,並補強對影響投注標的賽事不法行為的處罰,維護彩券發行的健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發行機構、投注民眾及運動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修正第二十一條納入妨害賽事公平的不法行為處罰態樣;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納入不法行為處罰可避免打假球簽賭;疑慮:新增態樣與既有法規的競合及移轉時程是否周延,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處理主管機關移轉與罰則兩件事,可留意兩者是否被拆開或合併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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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羅美玲等16人,鑒於運動部組織法業已三讀通過,且為全國運動及體育業務之最高行政機關,而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依法需全數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之用,是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應配合該組織法由教育部移至運動部;又參考日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亦甫通過修法重罰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等方式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行為,以避免國內運動賽事再出現打假球及簽賭等狀況,針對影響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的不法行為態樣亦應納入處罰,以健全運動彩券之發行,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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