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葉元之、林沛祥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將門票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優惠的適用,由體育團體擴及民間運動事業舉辦的賽事與活動,以鼓勵企業舉辦活動、擴大運動參與及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間運動事業舉辦活動也能適用門票免稅與所得稅優惠,有助提升企業參與誘因、擴大運動人口與消費支出。
主要影響對象
舉辦運動賽事活動的民間運動事業、體育團體,以及運動參與與觀賞人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4條(門票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由體育團體擴及民間運動事業賽事活動)、第26條(營所稅優惠擴及民間運動事業推行體育活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民間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間的稅負落差、推動全民運動;疑慮:優惠範圍擴大後的財政影響與認定標準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徐巧芯、羅廷瑋等「24條/26條」版本方向一致,建議併案比較適用對象與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