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葉元之、林沛祥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及第26條,將門票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優惠的適用,由體育團體擴及民間運動事業舉辦的賽事與活動,以鼓勵企業舉辦活動、擴大運動參與及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間運動事業舉辦活動也能適用門票免稅與所得稅優惠,有助提升企業參與誘因、擴大運動人口與消費支出。
主要影響對象
舉辦運動賽事活動的民間運動事業、體育團體,以及運動參與與觀賞人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4條(門票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由體育團體擴及民間運動事業賽事活動)、第26條(營所稅優惠擴及民間運動事業推行體育活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民間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間的稅負落差、推動全民運動;疑慮:優惠範圍擴大後的財政影響與認定標準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徐巧芯、羅廷瑋等「24條/26條」版本方向一致,建議併案比較適用對象與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各類運動賽事與活動,推動全民運動發展,進一步擴大運動參與與觀賞人口,並提升國人於運動相關消費之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助於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的成長,活絡市場經濟,並培養大眾養成規律運動習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已規定,體育團體舉辦且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條件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活動,應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措施,但民間運動事業推行體育活動,卻無法適用稅賦優惠,導致企業參與體育活動推廣的誘因不足,影響其推動運動發展的積極性。
二、為鼓勵企業積極舉辦運動賽事與體育活動,並進一步推動全民運動風氣,使更多民眾能夠參與或觀賞各類賽事,提高我國運動人口比例及運動消費支出,故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以完善相關賦稅優惠制度,促進運動產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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