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住宅法》第二條,確保中央持續推動興辦原住民社會住宅,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保障原住民的居住權與教育及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要。草案提出將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角色明確定義,以推動相關社會住宅的興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原住民獲得穩定的居住環境,解決其居住問題,並有助於傳承原住民的教育及語言文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群體,特別是居住在原住民族地區外的原住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住宅法》第二條第四項,明確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興辦原住民社會住宅中的角色與經費來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原住民的居住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疑慮:可能增加中央財政負擔,需要明確經費來源與權責劃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關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及經費來源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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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18人,鑒於現行《住宅法》第二條未能確保中央持續推動興辦原住民社會住宅,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保障原住民之居住權與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爰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現行《住宅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
二、查本法自105年12月23日修正迄今,相關興辦經費雖經內政部同意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惟七年來,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均未核定興建專供原住民居住之社宅興辦計畫。另查,截至112年底止,因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遭政府違法挪用作為禁伐補償達53億9,954萬6千元,依原民會113年5月30日原民建字第1130028359號函:「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規模為100億元,截至112年底之淨值為34.74億元,存款僅9.14億元。」,除無力支應社宅興建外,原住民族委員會亦無社宅興建專業,宜由內政部及其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三、為確保及提升原住民居住權益,爰修正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相關經費應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以具體落實本項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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