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鍾佳濱等21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鑑於過去職棒打假球、組頭收買與暴力脅迫事件,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列「利誘」手段及意圖營利、加重結果犯的刑事處罰,以維護投注標的賽事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上現行法未涵蓋的「利誘」手段處罰,並對營利及致死致重傷情形加重刑責,有助保障球員與球迷信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彩券投注民眾及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列以利誘手段妨害賽事公平者之刑罰,及意圖營利犯罪與加重結果犯之刑罰;並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利誘處罰、防止打假球重演、維護彩券公平;疑慮:利誘要件的明確性與加重刑度的比例性仍待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多版本均以「利誘」入罪為核心,可比較各案在文字與刑度上的細微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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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有鑑於多年前職棒曾發生球員遭地下組頭收買,或遭黑道暴力威脅或人身傷害,使球員配合打假球事件,重創球迷信心。為避免類似憾事重演,並健全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爰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規定,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刑事處罰,及意圖營利犯罪與加重結果犯之刑罰。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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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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