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7220000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4-1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屬多件核電延役相關修法之一。提案以AI產業及民生用電需求增加、國際將核能視為乾淨能源為由,擬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將原須執照屆滿前五年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改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並讓已屆滿核電廠經安全確認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賦予政府延役或重啟核電機組、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的法律工具,支持者認為有助穩定電力與減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增訂第二項,將換照申請改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未換照前原則不得運轉但經確認安全得繼續運轉;新增第三項使已屆滿核電廠經確認安全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能為低碳穩定電力、因應AI用電與淨零、賦予政府能源調節彈性;疑慮:核安、設備老化、核廢料處置及換照審查時間放寬是否影響安全把關,反對方多有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核管法第六條有多個版本併陳,建議對照各版的換照時點與重啟條件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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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10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等22人,有鑑於當前國際能源趨勢,將核能列為零排放的乾淨能源,並被許多國家做為重要能源配比之一;面對未來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我國的核電機組顯有延役或再啟用之必要;為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指出,113~117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2.5%,其中,AI科技的用電需求預估至117年約增加200萬瓩,較112年成長約8倍,全國電力需求到119年用電成長約12~13%。且受限於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國內電價持續上漲,實有需要尋求便宜且乾淨的發電方式。
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2022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且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而2023年底召開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計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22個國家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
三、目前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
四、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五、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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