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邱鎮軍、林沛祥等委員提出,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主管機關,並將門票免徵營業稅與營所稅優惠的適用,由體育團體擴及運動事業舉辦的活動,以鼓勵企業與運動事業推動運動產業、提升民眾運動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自辦的體育活動也能適用門票免稅與所得稅優惠,有助達成運動產業現代化並增加觀賞與參與型運動人口。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事業、體育團體、舉辦活動的民間企業,以及一般運動消費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24條(門票免徵營業稅適用對象擴及運動事業舉辦活動)、第26條(營所稅優惠擴及運動產業舉辦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消除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稅負落差;疑慮:優惠範圍擴大的財政影響與認定標準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第2、24、26條版本高度重疊,建議併同比較主管機關與適用對象的整合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18人,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鼓勵民間企業及運動事業投入、推動更多運動產業發展,達成運動產業現代化發展,提升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修正草案第二條)
二、有鑑於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僅限於體育團體舉辦者,而運動事業發起或舉辦之體育活動,卻無法適用相關賦稅優惠,爰予修正。
二、此外,本法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推行員工體育活動、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運動賽事門票等,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措施;但對於運動產業舉辦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則無法適用稅賦優惠措施。
三、為鼓勵營利事業積極捐贈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增加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人口,提升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爰修正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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