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林倩綺、羅廷瑋等委員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明定企業透過專戶捐贈在一千萬元額度內按百分之二百五十減除,對關係人捐贈則限額按百分之一百計算;對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捐贈則不受一千萬元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企業捐贈運動產業誘因並擴大民間投資,同時透過關係人限制設計兼顧防止不當避稅。
主要影響對象
投資與捐贈運動產業的營利事業、重點運動業與重點賽事主辦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6條之2,明定透過專戶捐贈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按百分之二百五十減除;受贈對象為關係人者限額按百分之一百減除;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捐贈則按百分之二百五十減除且不受一千萬元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誘因、設關係人條款防避稅;疑慮:百分之二百五十減除的財政影響及額度與認定機制的執行細節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同為百分之二百五十,但獨有額度上限與關係人防避稅條款,可與無上限版本對照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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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林沛祥等18人,鑒於我國體育產業越加蓬勃發展,體育產業逐漸展現出蓬勃的活力,並且在各種運動項目上愈加多樣化,例如職業棒球、電子競技等,而完善健全的職業與業餘體育體系更能帶動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寬廣之職涯發展,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體育產業,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應激勵民間資金進一步投入,加速運動產業的擴展,提升整體運動文化的普及與國際競爭力,為能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加強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二、為能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所為之捐贈,得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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