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葛如鈞、羅廷瑋、林沛祥等20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將「利誘」納入處罰、「意圖營利」納入加重要件,以維持整體法秩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與運動部權責對應,並補強對妨害賽事公平行為的處罰,維護競技與運動產業健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發行機構、投注民眾及運動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將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將「利誘」納入處罰態樣、「意圖營利」納入加重處罰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組織基準法集中業務於運動部、納入利誘維持法秩序一致;疑慮:合併修正的審查聚焦與時程銜接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與多個只改罰則的版本不同,含主管機關移轉,可留意審查時是否與組織配套一併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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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羅廷瑋、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運動部」作為專責推動國家體育發展的機關,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表明:「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是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條例主管機關應修正為運動部。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將「利誘」及「意圖營利」納入處罰及加重處罰態樣,以防治賭博介入運動領域,為維持整體法秩序,是以同步修正本法,以保障競技運動賽事之公平性及運動產業之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規定:「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為因應運動部成立,將本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
二、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同步修正,將「利誘」納入處罰態樣,並將「意圖營利」納入加重處罰要件,以維持整體法秩序。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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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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