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葛如鈞、羅廷瑋、林沛祥等20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並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將「利誘」納入處罰、「意圖營利」納入加重要件,以維持整體法秩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與運動部權責對應,並補強對妨害賽事公平行為的處罰,維護競技與運動產業健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發行機構、投注民眾及運動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將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將「利誘」納入處罰態樣、「意圖營利」納入加重處罰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組織基準法集中業務於運動部、納入利誘維持法秩序一致;疑慮:合併修正的審查聚焦與時程銜接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與多個只改罰則的版本不同,含主管機關移轉,可留意審查時是否與組織配套一併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