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為核電延役系列修法之一。提案以能源高度仰賴火力、AI用電大增、核電占比下降為由,擬將運轉執照效期從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並允許運轉中核電廠屆滿前申請延役、已停機核電廠申請再運轉執照,均須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運轉中與已停機核電廠在安全確認後延役或重啟,支持者認為有助減碳並因應AI用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修正使運轉中核電廠經確認安全後執照效期由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得於屆滿前申請延役;並使已停機核電廠得申請再運轉執照,經確認安全後始得運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電為低碳電力、因應AI用電與淨零目標、符合國際延役趨勢;疑慮:機組延長至六十年的安全把關、核廢料處置及重啟可行性,反對方多有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明訂四十年延至六十年,與他案放寬換照時點的取徑不同,建議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