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為核電延役系列修法之一。提案以能源高度仰賴火力、AI用電大增、核電占比下降為由,擬將運轉執照效期從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並允許運轉中核電廠屆滿前申請延役、已停機核電廠申請再運轉執照,均須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運轉中與已停機核電廠在安全確認後延役或重啟,支持者認為有助減碳並因應AI用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修正使運轉中核電廠經確認安全後執照效期由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得於屆滿前申請延役;並使已停機核電廠得申請再運轉執照,經確認安全後始得運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電為低碳電力、因應AI用電與淨零目標、符合國際延役趨勢;疑慮:機組延長至六十年的安全把關、核廢料處置及重啟可行性,反對方多有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明訂四十年延至六十年,與他案放寬換照時點的取徑不同,建議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10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黃健豪、牛煦庭、羅智強等18人,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極度仰賴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在AI狂潮用電需求大增的情況下,勢必嚴重影響我國減碳進程,面對核電廠不斷除役,作為低碳電力的核電在113年發電占比僅4.7%,未來更將歸零,此舉不僅與國際減碳趨勢背道而馳,更有違氣候變遷因應法設定之目標,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中核電廠得經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無虞後,將運轉執照效期從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並得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役,另對於已停機核電廠,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再運轉執照,並於其確認設施安全無虞後始得運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經濟部「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預估,至119年用電將成長12~13%,其中AI科技用電需求,預估將從112年的24萬瓩增加至117年的224萬瓩,成長約8倍。
二、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導致現存所有核電機組皆無法提出延役申請,政府因此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
三、檢視外國核電廠延役情況:美國98座核能機組中,84座已獲准延長到60年,更有兩座電廠申請延長到80年;比利時則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日本也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可達60年商轉;法國政府亦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爐服役期。顯見核電廠延役已成全球應對氣候變遷之重要手段。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