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導入實名制相關規範,目的在減少黃牛轉售與哄抬票價。提案指現行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遏止效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保障民眾以合理價格購票、近用藝文活動,並壓縮黃牛炒票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購票民眾、藝文表演主辦單位、售票平台及票券轉售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新增藝文票券實名制相關規定並參考鐵路法調整罰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名制可遏止黃牛、保障民眾購票權益與市場公平;疑慮:實名制增加主辦與民眾負擔、涉及個資,正當轉讓需求是否受影響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件文創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案,建議併同比較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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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廖偉翔、羅廷瑋等22人,有鑑於許多藝文表演現場演出未施行實名制,造成黃牛票券氾濫,為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同時避免不肖人士藉機哄抬票券金額,獲取不當利益,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辦理藝文演出時若無施行實名制,大多皆因黃牛票券之亂象而導致一票難求,且票券金額也會被藉機哄抬數倍不等,嚴重妨礙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故修法藉實名制度保障民眾權益。
二、又現行針對不肖人士轉售藝文票券換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僅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拘留或罰鍰予以規範,然其拘束效力顯見不足;以2024國慶晚會為例,臺北市政府以發放免費票券之形式提供民眾共同參與國家盛事,卻有投機分子在網路上兜售,一張免費門票竟出現10萬4千元的高價,顯然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欠缺遏止不當行為之成效,爰參考《鐵路法》予以修法,以維護藝文票券市場公平性。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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