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黃捷等18位委員提出,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將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改為性別中立規範,當選名額達三人以上的選區,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呼應CEDAW對女性政治參與比例的要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原本僅適用於四人以上選區的性別保障,擴及當選名額三人的小選區,並以性別中立方式同時保障各性別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候選人、政黨提名作業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用詞,規定當選人數達三人以上選區,每三人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取代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且僅適用四人以上選區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CEDAW、補足小選區性別保障空缺、保障多元觀點;疑慮:保障比例提高與門檻下修對選舉結果及候選人權益的影響仍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件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案(席次總額方向)方向不同,建議區分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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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為確保政府施政充分納入多元觀點,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對女性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比例應達30%至35%的要求,爰修訂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為:選區當選人數達三人以上時,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法律應制定婦女保障名額制度。19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時,設立地方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確實提升女性參選意願。然而,現行規定僅適用於當選名額超過四人的選區,導致當選名額為三人以下的小選區未受性別保障名額制度涵蓋。
二、2022年大選結束後,直轄縣市議員女性比例為39.97%,鄉鎮市區民代表為26%,全國681個鄉鎮市民選區中,仍有318個選區沒有女性當選,比例高達47%,顯見女性在基層的政治參與仍受阻,亟需制度的改革加以支持。
三、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用詞,確保任何性別當選比例之衡平,規範每三人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此規範不僅強化對女性在基層參政權的保障,在女性當選比例較高的選區亦能保障男性參政權,確保政策多元及衡平。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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