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六條。重點在於把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適用範圍,擴及民間企業自行發起的體育活動,並讓營利事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的體育活動也能適用所得稅優惠,以保留推動全民運動的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對自行舉辦運動賽事或健康促進活動的民間企業給予稅賦減免,可能降低其舉辦成本,也讓更多賽事活動有機會被舉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舉辦體育賽事或活動的民間企業與營利事業,以及稅捐稽徵機關與一般運動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將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適用對象擴及民間企業自行發起的體育活動;增訂第二十六條相關款項,使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稅賦優惠可鼓勵企業投入全民運動、活絡運動產業並促進國人健康;疑慮:可能侵蝕稅基、增加稅捐稽徵與認定的複雜度,須留意優惠是否被不當套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是同會期多件運動產業條例修正案之一,比較各案文字差異可看出朝野對免稅範圍的不同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20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等27人,鑑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針對由民間企業自行發起之體育活動得以適用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之優惠,以及營利事業推廣促進全民健康之體育活動,也無法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賦稅優惠措施,恐失去推行全民健康相關體育活動之誘因,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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