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3620000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查緝黃牛票時,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售票平台等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提案指現行取締須調取多方資料、效率不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主管機關取得查緝黃牛票所需的帳戶、身分等協助有法律依據,提升取締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購票民眾、藝文主辦單位、售票平台、金融電信業者及票券轉售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實體售票平台及相關機關業者提供協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協助義務可解決取締黃牛蒐證困難、提升執法效率;疑慮:跨機關與業者資料調取涉及個資與隱私,協助範圍與門檻應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另一件文創法第十條之一(實名制方向)著重點不同,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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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蔡易餘、賴瑞隆等23人,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進行「黃牛票條款」修法後,取締黃牛票出賣者仍有不力情形。其中,又因主管機關查緝加價轉售及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等違規事實者須調取多種資料,方得成立檢舉,單單洽請警察調查,恐使警察疲於奔命,且可能取締效率不彰,此際應聯絡相關機關進行協助。為使金融主管機關等單位提供帳戶資料有所依據,並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文創法第十條之一2023年5月12日完成修訂,針對藝文表演票券訂定加價轉售者,以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票券者之處罰,以維藝文表演票券市場之交易秩序,杜絕黃牛橫行,足以彰顯政府為取締藝表演票券黃牛之決心。
惟實務運作下來,仍有一些恐使取締作業難以進行的難處。以檢舉加價轉售票卷者為例,檢舉人需檢附被檢舉人之身分、票號,或者收受黃牛票價之銀行帳號等資料,如填具不全,恐將難以檢舉成功或進而裁罰;又因對加價轉售者之裁罰係「行政罰」,多半網路平台因為未涉及刑事處罰而不願提供被檢舉者之資料予警方,以致取締黃牛難以徹底執行;再者,如須循請求金融主管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之查處管道,卻又因不符銀行法規定,以致並無法律位階之強制效力可供查處單位執法。
是故,為使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明確,爰進行提案修正,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以及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票等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路或實體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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