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六條。除配合運動部成立把中央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外,並讓符合營業稅法規定的運動賽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且新增企業推行全民運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讓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時有明確稅賦減免可適用,並使主管機關權責對應新成立的運動部,理論上有助行政分工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民間企業、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以及運動部、稅捐機關與運動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第二十四條明定符合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運動賽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二十六條增訂第一項第六款,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應運動部成立並擴大稅賦誘因,可鼓勵企業投入運動產業、提升民眾運動習慣;疑慮:費用列支不設金額上限恐影響稅收,免稅與列支認定範圍需審慎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相鄰多件運動產業條例修正案訴求相近,差別在是否同時修第二條主管機關,可一併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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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3-20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蘇清泉等19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目的為鼓勵民間企業對運動事業投入,然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雖有租稅優惠等方式促進運動產業之規定,民間企業仍因非體育團體而欠缺可適用之相關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
二、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提升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爰修訂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與活動,凡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三、同時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促進國人健康及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爰增訂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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