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蘇清泉、林倩綺、盧縣一、翁曉玲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認為現行鄉(鎮、市)民代表席次隨人口遞減的規定已不合時宜,主張因應地方服務事項增加與幅員需求,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的總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部分人口減少但服務需求增加的鄉鎮市維持較充足的民代席次,強化基層民意代表的服務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的候選人、地方議會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中關於鄉(鎮、市)民代表依人口數遞減的應選出總額規定,朝調整席次方向修正;具體席次數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服務事項增加、幅員未減,席次規定應檢討調整;疑慮:增加代表席次對議會規模與經費的影響仍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件第三十三條修正案聚焦不同(席次總額 vs 性別保障),閱讀時請辨明處理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