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蘇清泉、林倩綺、盧縣一、翁曉玲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認為現行鄉(鎮、市)民代表席次隨人口遞減的規定已不合時宜,主張因應地方服務事項增加與幅員需求,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的總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部分人口減少但服務需求增加的鄉鎮市維持較充足的民代席次,強化基層民意代表的服務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的候選人、地方議會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中關於鄉(鎮、市)民代表依人口數遞減的應選出總額規定,朝調整席次方向修正;具體席次數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服務事項增加、幅員未減,席次規定應檢討調整;疑慮:增加代表席次對議會規模與經費的影響仍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件第三十三條修正案聚焦不同(席次總額 vs 性別保障),閱讀時請辨明處理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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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林倩綺、盧縣一、翁曉玲、邱若華、邱鎮軍、黃仁等19人,有鑑於台灣受少子化、老年化大環境的影響,人口逐年減少,是目前也是未來縣市及鄉鎮市所需面臨的議題與窘境,然隨著社會進步,自民國88年起至今113年共計25年期間,政府與人民間之相關福利政策與權利事務卻年年倍增,鄉親的服務廣度及深度更要周延提昇,在在需要鄉(鎮、市)民代表對地方的投入,俾以深植民意,傳達民情。現行法令鄉鎮市代表會代表應選出總額的規定已不合時宜,實亟需檢討修正,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席次因人口數而遞減,然而鄉鎮市土地面積並未相應減少,尤其屏東縣幅員遼闊,地方建設、道路面積、水電鋪設只會隨著經濟發展而增加,鄉鎮市民代表需要服務的事項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目前鄉鎮市民代表總額規定,宜做適當調整。
二、查現行地方制度法(自88.01.25公布起)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自88.08.12發布起)規定,有關人口數逐年遞減,鄉鎮市鄉民代表應選出總額,自公(發)布日起至今,皆未隨時勢變遷適時檢討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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