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將主管機關查緝藝文票券黃牛時可請求協助的對象,從現行「警察機關」擴大到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及其他相關機關與業者。目的是讓金融、平臺、電信提供查證資料有明確法源並負協助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文化部及地方主管機關查緝黃牛時,可向銀行、售票平臺、電信業者調取被檢舉人資料更有依據,主張有助解決現行檢舉多卻難成案開罰的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藝文票券消費者、售票平臺、金融與電信業者、被檢舉的轉售者,以及文化部與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創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將可洽請協助的對象由「警察機關」擴充為「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新制檢舉多卻幾無開罰,主因個資查證困難,須明確金融、電信、平臺的協助法源與義務;疑慮:擴大調取金融與通訊相關資料對個人資料與金融隱私的影響,以及與銀行法等既有保密規範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擴大資料調取權限的法案,建議同時關注個資保護與調取程序的把關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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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鑒於112年5月31日起施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處理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新制以來,對於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行為裁罰與防治效果不彰。現行文創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該項立法理由係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惟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揭加價轉售及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等違規事實,除須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外,還須向金融主管機關及售票平臺、電信業者等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為使金融主管機關等提供資料有法源,並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確立相關單位協助文化部查緝黃牛之法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文創法增訂之黃牛條款自112年5月31日總統公布施行以來,檢舉案件雖多,卻難以成案開罰。以某地方政府為例,據媒體報導,至113年5月初,共接獲109件檢舉案,只有1件涉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移送地檢署偵辦,其他多因資料不完備無法成案或仍在行政調查中,以致新制實施近一年仍無開罰案例。現行取締黃牛票的困境,在於被檢舉人個資查證困難,尤其現今網路搶票、身分認證與以往紙本票券運作方式不同,難以查察。
二、據地方主管機關表示,於接獲黃牛票案件檢舉後,須向售票平臺、警察局、電信業者、銀行等申請被檢舉人、買受人或關係人等資料。惟文化部曾請求金融主管機關提供黃牛案件之金融帳戶資料,但因不符銀行法規定致無法提供。
三、按現行文創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該項立法理由係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惟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揭加價轉售及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等違規事實,除須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外,還須向金融主管機關及售票平臺、電信業者等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因此,為使金融主管機關等提供帳戶資料有所依據,並明確相關機關及業者協助主管機關之調查取締義務,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金融、電信、網際網路售票平臺與其他相關機關及業者提供協助。」確立相關單位協助文化部查緝黃牛之法源。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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