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6600000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將地方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的婦女保障名額由四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一,並改為性別中立配額,規定每三人中單一性別當選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提案引用CEDAW公約及相關研究,指現行制度對小選區與城鄉差距的保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高女性在地方民意機關的參政比例,並在女性比例較高的選區同時保障男性參政權,回應性別平衡與公約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選地方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各性別候選人、政黨提名作業及地方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將婦女保障名額比例由四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一,並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配額,確保每三人中單一性別當選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CEDAW公約、提升女性參政比例、改性別中立配額兼顧各性別;疑慮:小選區適用方式、配額比例提高對既有選舉結果與政黨提名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保障名額比例與性別中立化牽動選舉結果,可比對提案引用的研究數據與不同選區規模的適用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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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黃捷、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確保政府施政關注多元面向、實質促進女性參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1999年修正的《地方制度法》進一步設立地方選舉中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該制度自2002年地方大選首次實施,適用於縣市議員選舉,顯示出對女性參政的保障與支持。然依照本法,僅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應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之選區,才適用障名額規定;應當選人數三人以下的小選區,女性參政無法受到保障。
二、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2012年正式生效,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2024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公布第40號一般性建議,要求各國應達成女性參政比例達50%,並以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女性參政權,以促進政治或決策之性別平等實現。
三、研究指出,現行制度對女性參政的積極作用已飽和,2022年全國地方議員選舉,有22.11%的選區沒有任何女性議員。而與縣市層級的女性議員相比,鄉鎮市區層級的女性代表比例更低,全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裡,有46.71%的選區沒有女性代表當選。以上研究結果,顯示現行婦女參政保障制度之不足,且城鄉差距問題依然存在,無法保障到較小選區。
四、為回應現行制度對實際影響已趨飽和,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條,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比例至三分之一,並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配額,確保任何性別當選比例,每三人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此改革將延續對女性參政的保障,且於女性比例較高的選區,亦能保障男性參政權,促進選舉結果之性別平衡與多元性。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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