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理由是該條例租稅優惠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並為因應產業發展與節能減碳需求。提案擬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含自用再生能源及儲能裝置)、提高投資抵減上限,並調整對外投資監理模式與新創資金挹注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盼延續並擴大產業投資抵減誘因、鼓勵綠能與儲能投資,並協助新創取得後續發展資金。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投資抵減的企業、新創事業、綠能與儲能投資者,以及財稅與經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部分條文,涉及租稅優惠期間延長、適用項目擴增、投資抵減支出上限提高、對外投資監理模式及新創資金挹注等,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持產業競爭力、推動淨零與新創發展;疑慮:租稅減免的財政負擔與受惠對象集中度、對外投資監理鬆緊的權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個產創條例版本,可並列比較各版差異與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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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蘇巧慧等21人,鑒於「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期間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以及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需求增加設置自用再生能源及儲能裝置誘因,宜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另為因應全球地緣政治變化,宜就公司對外投資案件之監理模式有所調整;並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發展,使新創事業在初創期以外亦能取得後續營運發展資金,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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