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屬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後文字及稅務實務的技術性調整:訂列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五日、配合扣繳制度修正改按原罰鍰上下限金額處罰,並避免與文創法等重複享有同一事項之租稅優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產業創新條例與所得稅法新制及稅務作業接軌,主張保障適用公司的權益並讓罰鍰與重複補助的規定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與扣繳規定的公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申報期間遇連假延長、罰鍰計算改按上下限金額)與第七十條(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與稅務實務調整文字、保障公司權益、避免重複補助,使規定更明確;疑慮:罰鍰計算方式調整與重複優惠認定的具體適用,對個別企業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技術性修法可對照所得稅法新制一併理解,重點在文字與罰鍰計算的接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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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丁學忠、許宇甄、張嘉郡、林沛祥等16人,為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後文字及參考稅務實際運作,以使本法適用範圍之公司權益得以保障,並參考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一,參考稅務作業之情形,並比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訂列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五日之規定。另配合所得稅法新修正後優化扣繳制度之文字將按所得金額之固定比率計算罰鍰及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固定減半處罰規定,修正為按原罰鍰上限、下限金額處罰。
二、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三之內容,並避免重複補助,修正第一項文字,不得以同一事項再享有本條例定之租稅優惠,以資明確。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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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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