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629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退回程序委員會
最新進度
2025-01-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理由是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年限不同(陸配最快約6年、外配最快約4年),提案援引平等原則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相關內容,擬將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與外配齊平,盼落實平等對待非我國國籍配偶。
主要影響對象
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以及移民、陸委會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將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調整為與外籍配偶一致,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平等原則與CEDAW/公約精神、消弭身分制度雙標;疑慮: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相關國安、審查機制是否應一併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身分取得年限涉及平權與兩岸管理多重面向,可一併參考外配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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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鑑於世界各國通婚普遍,尤以我國為例,亦為多元族群融合之表率,然而,非我國國籍配偶(不區分國家、人種、性別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各自不同,除致生不必要紊亂外,實違民國(下同)109年6月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其「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第三次國家報告」第239點「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配一致」,故此,為消弭歧視、遵法而為,落實我國移民政策,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政府保障移民平權暨落實憲法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9年6月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其「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第三次國家報告」第239點,述明「陸配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配一致,尚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身分權,具高度密切性。
二、無論非我國國籍配偶來自何國家、何地區、甚或何處,其婚姻對象均為我國國民,婚姻關係存續所面臨之適應、挑戰及相關社會需求,未因配偶原國籍不同而具歧異,況乎,同為非我國國籍配偶,取得身分制度如雙標,將顯失公允,有損國格。
三、任何國籍配偶來台落地生根,孕育新一代子女,對我國人口增加、文化交流皆具貢獻,顯見通婚須正向看待,不受政治因素紛擾,現行陸配及外配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法源依據,分別規範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外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轄管,最快4年可取得身分證,陸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轄管,最快6年可取得身分證,然而,均非我國國籍者,卻因國籍致使身分適用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不平等、不平權,於取得身分證年限之爭議待遇,顯為歧視。
四、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並完善同為外籍者之身分適格等法源依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將陸配與外配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規定統一轄管,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者予以齊平規定,平等、平權對待世界各國來台之非我國國籍配偶,故此,此合法且合情理之調整,方行落實平等原則暨保障婚姻權。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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