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廷瑋等16人修正「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因山區遊憩行為易造成森林生態破壞。草案配合農業部改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區域,對餵食野生動物、違規宿營停車、擅入生態保育區等不當遊憩行為訂定管制與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可對特定區域的不當遊憩行為進行管制與裁罰,提案方認為有助國有及公有林的永續發展,兼顧民眾親山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進入國有及公有林遊憩的民眾、森林遊樂區經營管理者及農業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森林法第二條(主管機關配合改制)、第十七條之二(授權公告管制)及第五十六條之三(不當遊憩行為罰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森林生態永續、管制不當遊憩、兼顧親山;疑慮:管制與罰則範圍是否過寬、對一般登山遊憩者的影響及執法明確性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罰則的修法,留意管制範圍與裁罰標準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山區遊憩行為,常會造成環境破壞,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若遊憩行為過度發展,更易使森林環境產生不可回復之退化,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兼顧民眾親山權益,爰修正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區域,針對不當遊憩行為可進行相關管制措施及罰則。爰擬具「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已改由農業部管轄。
二、為維繫國有及公有林之永續發展,兼顧民眾親山權益,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區域,針對不當遊憩行為可進行相關管制措施及罰則。
三、對於餵食野生動物、未依主管機關管理經營機關公告或指示方式宿營或停車、擅自進入森林遊樂區之森林生態保育區、有改變或破壞森林遊樂區之森林生態保育區內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處予罰責。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森林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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