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鄭正鈐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擬延長投資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的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金額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透過租稅抵減鼓勵企業投資AI、節能減碳與再生能源自發自用及儲能,協助製造業因應碳費、電價與能源轉型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業及相關企業、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產業、稅務財政主管機關,以及整體能源轉型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延長智慧機械、5G、資安產品或服務的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等抵減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在碳有價時代應比照美、澳、日政策以稅負誘因加速企業減碳與綠電自用、維持製造業競爭力;疑慮:租稅優惠造成的稅損規模、受惠對象是否公平,以及實際減碳效益如何衡量,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涉及稅損試算,建議參照財政部對稅收影響的評估資料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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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廖偉翔、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臺灣製造業除擁有全球最大積體電路代工製造商外,尚涵蓋多領域,包括電子產品、精密機械、光電顯示技術、綠能及生物醫療等。強大的製造業基礎優勢,佔據臺灣出口占比逾七成,為維持臺灣前述之領域優勢及對全球製造業之高競爭力,產業必高度仰賴穩定電力之供應,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通過抵稅政策鼓勵企業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儲能設備,推動臺灣綠色轉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擁有強大的製造業基礎,製造業佔據臺灣出口占比逾七成,對穩定電力需求有高度依賴。隨著全球對減碳及綠電使用的重視,臺灣需加速發展綠電,儲能設備可有效應對綠能發電的不穩定性並提高綠電比例。
二、在碳有價時代,再生能源是產業減少碳排放成本並提升競爭力的關鍵,國際相關政策如美國「降低通膨法案」、澳洲「澳洲未來製造法案」、日本「GX推進法」等,皆以中央政策積極推動企業成為再生能源產消者,加速企業減碳同時也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為加速臺灣能源轉型與減碳進度,並降低碳費徵收、電費調漲對產業的衝擊,爰將「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納入《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引導企業投入再生能源自發自用。
三、綜上,為支持製造業及能源轉型,爰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通過抵稅政策鼓勵企業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儲能設備,推動臺灣綠色轉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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