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僅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配合運動部成立,將該條例的主管機關由原機關改為運動部,以明確運動產業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權責。
能幫助到什麼
讓運動產業相關政策歸由專責的運動部統籌,可能有助整合資源、減少行政分工重疊並提升政策一致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產業業者、運動部與相關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文字調整為運動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由專責運動部主管可強化產業治理效能與國際競爭力;疑慮:純屬名稱與權責對應調整,實質效果取決於後續資源與分工是否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類主管機關更名是組織改造常見的配套修法,可一併觀察其他法規是否同步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3-20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後,成為推動國家運動政策的核心機構,運動產業是國家體育與經濟的重要支柱,作為專責運動事務的中央機關,將運動產業相關政策納入運動部專業管理與規劃,能更有效促進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明確運動產業相關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權責,更助於整合資源、減少行政分工重疊,提升政策執行的一致性與效率,進一步提升體育產業治理效能,促進運動產業永續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