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二十九條,要求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登記參選公職前,須先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提案以避免雙重忠誠、建立民主防衛機制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釐清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歸屬,建立對來自大陸及港澳參選者的防衛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大陸或港澳背景並有意在臺參選公職的人士、中選會及相關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四條增訂未放棄原國籍並提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設非可歸責事由之例外);第二十九條增訂候選人未辦放棄國籍者,投票前由中選會撤銷登記、當選後得提當選無效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民選公職應有單一忠誠對象,要求放棄原國籍可建立民主防衛;疑慮:對特定地區人民設參選前提是否影響參政權平等、例外認定如何操作,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參政權與身分認定的條文,例外條款與證明取得方式是審查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許智傑等16人,有鑑於民選公職人員負有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為避免出現雙重忠誠對象之模糊空間,建立有效之民主防衛機制,規範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選時應辦理放棄原有國籍、提出喪失國籍證明始得登記參選,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居民未經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大陸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公職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未辦理放棄原有國籍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