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三、七條。第二條新增禁止為外國、大陸、境外敵對勢力「預備」發展組織的行為(如聲明、會議、連署等);第三條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中的「營業秘密」刪除,使保護不以營業秘密為前提;第七條對違反預備行為者增訂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提前防堵發展組織的預備行為,並擴大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範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國安組織活動者、掌握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企業與人員,以及司法檢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增訂第二款禁止為境外勢力以聲明、會議、連署等預備發展組織;第三條刪除「營業秘密」文字;第七條第二項增訂對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者的刑責與罰金(區分大陸地區與其以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現行法僅罰實行、未罰預備的漏洞,並強化核心關鍵技術保護;疑慮:預備行為(聲明、會議、連署)的認定範圍可能過於寬泛,恐衍生對言論結社自由的疑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預備行為入罪的條文,構成要件的明確性是審查重點,可對照原文用詞細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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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吳沛憶等16人,鑑於現行法僅禁止為外國、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等發展組織,漏未禁止發展組織之預備行為。以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以營業秘密為前提,恐有防護不足。為積極保護國家安全,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二條,按現行本條第一款已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序文所列人員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為積極保護國家安全,爰增訂第二款任何人不得為序文所列人員基於實現第一款之犯罪行為,以聲明、會議、連署等之預備。
二、修正第三條,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刪除營業秘密文字,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不以營業秘密為前提,以加強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三、修正第七條第二項,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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