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坤城、王美惠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現行制度是當選人就職前才放棄外國國籍,提案指出若隱瞞或機關未查核,可能造成就職後才被解職、追討薪資的爭議,因此比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增訂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候選人登記階段就把關國籍問題,避免當選就職後才發現雙重國籍導致解職與追討薪資等後續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有意參選公職且具外國國籍者、選務機關,以及關注公職人員資格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前在登記階段排除外國國籍者可避免就職後解職的法律爭議、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一致;疑慮:限制登記資格涉及參選權,查核機制與認定標準須明確以免誤傷。
政治雷達小叮嚀
現行法在「就職前放棄」與本案「登記前排除」的時點差異,是判讀本案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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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國籍法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二、但現行選舉罷免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然而,在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
三、因此,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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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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