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全數挹注地方建設,為保留地方財政自主並配合娛樂消費變化,主張授權地方政府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調降部分稅率上限,並調整用詞及刪除娛樂票印製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彈性停徵部分藝文與競技項目娛樂稅、稅率上限下調,有助兼顧地方財政與藝文、競技活動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稅項目用語並增訂地方得停徵藝文、競技項目)、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十條(刪除娛樂票統一印製發售)、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地方財政自主、配合消費型態變化、發展藝文與競技;疑慮:擔心地方稅收減少及各地標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多版本娛樂稅修法內容相近,可比較停徵授權與稅率設計的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