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全數挹注地方建設,為保留地方財政自主並配合娛樂消費變化,主張授權地方政府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調降部分稅率上限,並調整用詞及刪除娛樂票印製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彈性停徵部分藝文與競技項目娛樂稅、稅率上限下調,有助兼顧地方財政與藝文、競技活動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稅項目用語並增訂地方得停徵藝文、競技項目)、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十條(刪除娛樂票統一印製發售)、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地方財政自主、配合消費型態變化、發展藝文與競技;疑慮:擔心地方稅收減少及各地標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多版本娛樂稅修法內容相近,可比較停徵授權與稅率設計的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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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蘇巧慧、王美惠、陳俊宇等16人,娛樂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於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現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宜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並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稅率上限,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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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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