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0350000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訴求恢復直轄市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原屬改制前山地鄉的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提案引用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指這些區恢復公法人地位後財政反較改制前困窘、嚴重仰賴中央與直轄市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減少對直轄市與中央補助的依賴,促進原鄉地方建設與社會福利推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居民、所屬直轄市政府,以及中央財政主管與原民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涉第八十三條之三等財政事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稅捐及公共債務財政權利;原文未附完整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自治與參政保障、恢復財政自主、改善原鄉建設;疑慮:與直轄市財政體系劃分的協調、賦予公共債務權的財政管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202110075260000訴求一致,聚焦原住民區財政自主,可對照兩案具體條文範圍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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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8人,鑒於103年12月25日直轄市轄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惟自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迄今,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情形甚至與改制前之山地鄉相較更為困窘!由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原屬改制前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並未加以恢復,故每年度之歲入來源亟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始勉強得以維持,但除山地原住民區之人事及一般政務支出外,過去地方之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等經費支出由於財政窘迫,使區務推展受阻、剝奪其財政自主權、嚴重衝擊地方發展!山地原住民區之財稅收入反而更加仰賴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所設算之補助、以及透過提案向直轄市或中央政府各機關爭取計畫型、競爭型經費補助後,僅勉強維持其區內政務之推動。六個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明顯受制於直轄市政府,導致各原住民區區長爭取地方建設經費不易,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103年12月25日直轄市轄內五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由於擁有公法人地位之山地原住民區係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的創舉、立法初衷也係為維護我國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保障原鄉居民之參政權益,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惟自前年五個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迄今,山地原住民區之公共建設、財政收支情形甚至與改制前之山地鄉相較更顯困窘!由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原屬改制前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並未加以恢復,故每年度之歲入來源亟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始勉強得以維持,但除山地原住民區之人事及一般政務支出外,過去地方之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等經費支出應現在都由直轄市政府統籌執行,剝奪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自主而卻僅能依賴直轄市政府之財政補助,使區務推展受阻、剝奪其財政自主權、衝擊地方發展!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予以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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