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訴求恢復直轄市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原屬改制前山地鄉的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提案引用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指這些區恢復公法人地位後財政反較改制前困窘、嚴重仰賴中央與直轄市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減少對直轄市與中央補助的依賴,促進原鄉地方建設與社會福利推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居民、所屬直轄市政府,以及中央財政主管與原民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涉第八十三條之三等財政事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稅捐及公共債務財政權利;原文未附完整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自治與參政保障、恢復財政自主、改善原鄉建設;疑慮:與直轄市財政體系劃分的協調、賦予公共債務權的財政管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202110075260000訴求一致,聚焦原住民區財政自主,可對照兩案具體條文範圍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