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因應原租稅優惠於113年底屆滿。提案主張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提高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調整公司對外投資的監理模式,及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後續營運。
能幫助到什麼
可使企業在研發與投資上延續租稅優惠,協助新創取得初創期後的營運資金,並就對外投資建立監理機制。對產業投資與新創發展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企業(特別是研發與新創事業)、投資人、財稅與經濟主管機關、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多項條文,方向包括延長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增列適用項目、提高投資抵減支出上限、調整對外投資監理及新創資金挹注規定;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並擴大租稅優惠可維持產業競爭力、扶植新創,對外投資監理可因應地緣政治風險;疑慮:稅式支出對國庫的影響、優惠是否集中特定產業,以及監理新增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租稅優惠的「適用項目」與「抵減上限」最影響企業實際受惠,建議逐項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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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陳素月、沈伯洋等16人,鑒於「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期間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以及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宜延長租稅優惠期間、增加適用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另為因應全球地緣政治變化,宜就公司對外投資案件之監理模式有所調整;並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發展,使新創事業在初創期以外亦能取得後續營運發展資金,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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